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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南汇一家饭店上班,面试时工资说好的是2000元,试用期为一个星期。一天工作时间不会超过10个小时,试用期过后也没用再谈工资的事也没有签合同。并且一天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天天如此。一直做了三个月。中间也没有发过工资,三个月之后需要他发工资,老板说工资为1800元一个月。 打劳动局电话说没有签合同就自行解决。可是老板只按1800算,那我不是太没有劳动保障了吗?

其他 2010-06-08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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