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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3月在重庆集团总公司上班,被分配到企管部。于3月底又分配到该集团的子公司欧尔矿业公司上班,岗位是化验员。因该公司进行技术改造,于8月初放假至10月31日,11工月1日正式上班。放假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算工资补助950元。因为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11月1日要求我们全体员工签订合同,只写上自己的名字就行,其他都不用填写。就在当天合同签订不久,领导又要我以及其他3位化验员调离至包装车间从事工作。因为包装车间是体力活,所以我们4个化验员都不愿意去,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包装车间的工作。以上是具体陈述。那么我的问题如下,请律师帮忙解答下:1,如果我不去车间,公司是否有权开除我,并不进行补偿;2,我们的合同是否有效?3,如果我主动辞职,放假期间的最低生活补助能否拿到?4,公司变相希望我们主动辞职,我们应该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谢谢。

其他 2014-11-03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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