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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承包地被村长给强制收回,钱一分也没给,我找到乡镇也沒调解成,我根据土地承包法五十一条诉之法院,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十六条裁定:不是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明显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人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一百四二条又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又裁定驳回,上诉中院后又驳回起诉,怎么办?

离婚 2014-11-03 1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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