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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月将从深圳龙华搬迁至龙岗。上月31号(周五)老板只发信息问我是否过去,由于地址过远,我说不过去了,他说那我的工作就上到今天结束。这样是否等于变更劳动合同了?还有合同上面乙方的工作地点是有写我们之前在龙华上班的地点。请问这情况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其他 2014-11-04 23:0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公司搬厂,你不愿意过去的话是没有补偿的。。
  • 一般本市区内搬迁没有补偿的。
  • 你好,按照深圳规定,市内搬迁没有补偿。如果公司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话,可以要求补偿。
  • 可以要求补偿,没有搬迁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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