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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9年11月和广东的一个事业单位签了就业协议,期间在2010.3-2010.4月去单位实习过,觉得单位还是可以的,但是在2010.6月的时候单位突然打电话说广东现在进行事业单位的改革,所以说我们毕业后就不用去那上班了!现在我该怎么办,才能够维护的的权利!单位的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就业协议上的 违约金是 ¥3000,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各位大哥大姐能够指条明路!!!!

争议解决 2010-06-13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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