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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体工商户,我在武汉以50元/件所购进的“***”牌女童背心裙共4件,以99元/件的价格销售。2014年7月25日,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HG2040721149号检验报告,检验的一共17项,其中一项纤维含量/羊毛含量,单位%,技术要求30.0+-5.0,检验结果3.3,单项判定不合格。此项违反了《湖北省不正当竞争条例》现在要出罚金5000元,此次处罚是不是过于严重,罚金多少才是正常标准我也是受害者,我们进货是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也没有检测条件并不知道此商品质量不达标

其他 2014-11-05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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