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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款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其中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由提出的一方补偿一个月工资给另外一方。”请问这条例是否有效?如果我要辞职需要补偿甲方吗?老板说怕员工随便做一两个月就辞职,所以定了这条款,但是我们打工的,觉得这条例不公平,但是也没办法,想知道这条例是否有效?

其他 2014-11-05 21:5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 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部分是可以主张无效的
  • 部分有效 。
    【追问】意思是不是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辞职,就不用赔偿甲方?因为劳动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是这样吗?
  • 部分是无效的。。。
    【追问】意思是不是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辞职,就不用赔偿甲方?因为劳动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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