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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我对方到我家借钱我没借给他,后来劝说我与其合伙,在2012年9月他以和中介好说购船事的理由他一人和卖方签订了合约,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不要我参加办理船舶手续一事,在2013年2月正式营运,在经营一个多月,他的妻子打我电话要我回家,把我出资钱打一个欠条,当时我没有同意。(我上船,我在船上管理工人吃喝一些事项,起初工人不知道我和他合伙。工人都是他请的)在经营期间他没有和我清算过账目,在11月份下船我再次和他要求清算账面,结果他把我否决,说船是他一人财产,并把他私自和挂靠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声明书(他个人百分百出资),后来我找他说理,他老婆说船是他家滴,与我无关,说我告也告不通。(当时什么协议也没有,收款条也没有)我听他这样说我强行要他给我出了一张收据。后来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我把他告上法院,要他返还我的财产以及损失。在法院上他拿出了公证书(是他夫妻百分百出资款的公正书)在法院上他又说我们各自百分之五十出资,要我承担船舶折价的亏损,还说这是合伙根据我深度了解,(民法通则上明确规定盈利均配损失公担)我没有盈利为什么要承担损失,(我说的盈利是指这么久都没有公布或清算过账目。注:他一直在岸上,没上船,所有账目进出都是他一人掌管)请问各位律师,我现在要求他返还我的出资款并赔偿我的损失,这合理么?

其他 2014-11-06 21: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建议待带相关材料来所面谈
    【追问】我说的都是事实,资料也就是那个挂靠在公司滴船舶国界证书和公司和他个人签下的声明书和公正书,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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