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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在多年前欠孙某几万块钱,写下了欠条,后张某死亡,张某的配偶和其他几人来李某家中要求返还欠款,李某因一时还不全欠款,又写下张欠条,大致是说欠张某的配偶若干钱,以前的欠条做废,以这为准. 后来李某的家人得知此事,指责张某不该如此写,家中人的观点是原是欠孙某的钱和其配偶无关,最后的”以前欠条作废,以这为准”应也是无效的,如此一来就变成欠下双份款项. 但张某却始终认为后一份欠条无效,他的原因是一则他认为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因孙某配偶来要钱时还带了其他几人,二则是他认为在第一张欠条还没还掉的情况下不可能再写下第二张欠条. 请各位懂法的专家来说说,这两张欠条究竟是全有效呢还是只有其中一张有效?

其他 2010-06-11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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