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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在多年前欠孙某几万块钱,写下了欠条,后孙某死亡,孙某的配偶和其他几人来李某家中要求返还欠款,李某因一时还不全欠款,又写下张欠条,大致是说欠孙某的配偶若干钱,以前的欠条做废,以这为准,双方签了名. 后来李某的家人得知此事,指责李某不该如此写,家中人的观点是原是欠孙某的钱和其配偶无关,所以即使最后写了”以前欠条作废,以这为准”应也是无效的,如此一来就变成欠下双份款项. 但李某却始终认为后一份欠条无效,他的原因是一则他认为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因孙某配偶来要钱时还带了其他几人(时家中只有李某和其儿子在),二则是他认为在第一张欠条还没还掉的情况下不可能再写下第二张欠条. 请各位专家来说说,这两张欠条究竟是全有效呢还是只有其中一张有效?

其他 2010-06-11 15:4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李某欠孙某欠款事实存在,当孙某死后,其继承人有权主张债权,其第二张欠条是对第一张欠条的确认,因为孙某已经死亡,所以债权人变更为孙某的继承人名字。 李某既然向孙某借款,孙某也将自己的金钱借给李某,李某应该按期归还借款。李某在孙某及其家属多次催讨的情况下非但不及时归还还想抵赖,有违诚信原则,也不合法。 孙某家属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 第二份有效。
  • 第一张 欠条 有效,第二张欠条效力待定。首先,第一张欠条是在李某欠孙某钱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对双方 债权债务 的肯定,该欠条有效。 如果孙某的配偶是孙某的唯一合法 继承 人,因继承人有权主张被继承人的 债权 ,那么李某与孙某的配偶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而作出的第二张欠条有效,该欠条是对一张欠条的确认及债权人发生变更,实质上还是同一债权债务,不会产生双份欠款。 如果孙某的继承人除了其配偶外还有其他继承人,那么所有继承人需一并主张李某的债权,李某确认孙某的配偶为债权人而作出的欠条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是无效的。
  • 后一欠条有效,但欠条与借条是有区别的。
  • 有效的
  • 后一张欠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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