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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深圳某私营大型企业上班,合同从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今年6月份公司体检发现本人已患了中晚期肺癌正在住院治疗,现合同到期,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是否有补偿,谢谢觧答。

其他 2014-11-09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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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1995]236号)规定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目前你的情况,医疗期未满,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你的医疗期到了,公司是可以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是还是需要给你补偿的,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 如果你还在医疗期就不能解除你
  • 这个事情应该是公司要做的,公司那边没动静你就可以暂不理会观察一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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