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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2006年由全体职工用买断工龄的钱收购原厂组建的.后由于资金不够收购引进另外的大股东职工的股份占800万大股东占1300万.大股东控股并任董事长他儿子任总经理.大股东在2007年3月把公司的资产向银行作抵押贷款2300万后在2007年4月到2007年8月分多次向二个帐号共打走1800万元.并不和董事会成员.监事会.股东说明.并把公司售出货物的500多万一年多未向公司说明.今年董事会发现后由政府组成调查组调查时他说他是老总有权把1000多万借给别人用是他的权力还说钱是他家的.请问一下所贷的2300万利息是公司全体股东承担现在以没有资金维持生产并濒临银行的查封还贷.钱他抽走了他不会亏一分还多拿到几百万全体股东都全亏掉了我们该怎么办.报案又往那报我们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国营企业.那个部门来管又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权

刑事辩护 2008-02-23 20: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规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遭到拒绝或30日未予答复,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可能是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和律师联系,及时提起诉讼以免损失扩大无法挽回。
  • 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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