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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9月20日进入公司的,和公司签订好多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到2014年9月19日到期的。但是公司在8月21号的时候发邮件给我说合同到期不和我续签了。我随后又于8月23号、9月10号提出和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说因为他们先提出不续签合同了,因为我提出的比他们提出的晚,因此还是不同意,最后是在2014年9月19日以合同到期为理由和我终止了劳动合同。请问律师,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违法终止合同赔偿金吗,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谢谢了。

其他 2016-05-04 0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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