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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贷款时,对方乙有两个保证人,丙和丁,担保书中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时,担保人愿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担保书系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担保,为明确担保责任,经双方确认,先由丙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当其经济能力确实不足偿还担保金额时再由丁公司负责偿还其不足部分,直至全部还清担保书第二条规定的担保金额时止”。那么现在对方没有还款,丁算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么?

金融 2014-11-10 2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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