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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连理工作大学应届硕士毕业生,2004、8、17在一个教育培训学校做托管老师,试用期1700,看能力转正,转正有课时费。加班有加班费。工作一周多,发现当时面试时讲的情况并不属实,所以找了新工作,并于8、30日提出辞职,考虑到校方要找接替老师,同意15天后离职,后经校方主任和校长的协商,同意我在9月1日离职,但在9月份发工资时没给我发工资。后来打过两次电话没信,第一次找校方主任以没有时间打发我。第二次去,主任说:按劳动法规定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报告,我自己说只能呆半个月所以拒发工资。因为当时不太清楚劳动法,所以无言以对。事后自己好好学习了劳动法,试用期只用提前3天提出离职报告,本人是8月30日提出离职的,主任说得找接替的新老师,我答应最多工作15日,所以9月1日照常上班,但中午时通知我说校方协商后,同意当天让我离职。所以自己做的并不是象之前主任讲的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不合法不给我发工资。想到做教育行业的还错用劳动法来推辞,真是有点生气。不懂法真可怕啊!所以第三次去找校方,和主任说了试用期只用提前3天提出离职主任说让我回去等通知,又是推辞。我就在休息区呆了能有半个小时,之后主任找了负责人事的一个小姐和我谈,经过一番谈话同意给我发工资,让我留了银行卡号,姓名,电话。本来想终于告一段落了,结果隔了一天人事给打电话给我说:给我的工资是原来说的一个月总工资1700的一半计算,奇葩的理由是:托管老师要独立一个人带班才是1700,我和另一位老师一起带的班,所以工资要平分。我说:但是我工作期间,学校规定一个班有2位老师带班,而且也是这样实施的。如果要平分也要都平分啊,为什么之分我自己的,别的老师就不这样呢。人事说:这样的决定已经对我很好了,对于这样的工资还是她给我自己申请的。因为我是试用期当时没有签书面合同,就是不给我发工资我也无话可说,谁能证明我在学校工作了。如果不同意,让我去学校找她。于是11月11号,也就是今天上午我去了学校。人事开始说:试用期不满一个月不发工资,后又说不满15天。我说:你给我找出相关的劳动法。她又差开了话题,说总工资还是以1700的一半计算,学校这样已经很仁慈了。我说找校长谈,人事说校长出国了,我说等校长回来,人事说就是回来了也不一定会见我。我说实在不行就只能向劳动仲裁委投诉,人事不屑的说投诉也没用。本来想妥善处理这件事,但校方一而再再而三的找托词,于是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但了解到自己必须有证据,因为试用期,只有上下班的打卡,但是这个时间卡在人事那,我项咨询下我该怎样办!

其他 2014-11-11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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