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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湖南岳阳人,在事业单位做了17年临时工,在职期间单位一直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前年离职回家了,单位一次性买断(补偿)给了她两万多元未替她买的社保养老金,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补交15年社保金,是应该由单位补交还是个人自己去补交?补交又会否存在滞纳金问题?请求律师给予帮助、答复,谢谢!!

其他 2010-06-12 2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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