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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是否要继续给员工买社保

其他 2020-01-06 2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倒闭,劳动局不会给职工发工资。  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无论其倒闭与否,均应由公司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负责劳动换人社会保障的行政部门,负有监督职责,并无支付工资的义务。  公司倒闭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拖欠的职工工资以及因为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从资产处置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附:《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公司倒闭,进入破产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前中止,接管债务后继续进行。但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对拖欠的工资进行调查后予以公示,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清偿。
    《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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