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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是广州一名较大型企业的员工,做企业文化运作工作。最近,被公司裁员,故请求您的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 我于是2000年4月19日入职,2005年2月24日休完年假回公司上班途中,突发脑梗塞,住进广东龙川县医院,后转江苏省武警总医院。住院期间公司既没派人来探视,也未及时向我原参保单位申请备案,且在三个月满时终止了我的社保,同时,还要求我辞职。因当时我在医院住院,不能履行手续而搁置。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上的工作疏漏,给我个造成了几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7年5月31日,本人因病休养近三年后,再次入职所在公司,最近人事部通知要解除我的合同。我要求公司赔偿我住院时所有医疗费用,但公司以找不到本人原始入职资料为由拒付。且本人因生病后留下了后遗症——半边肢体活动性障碍,本人要求评残,也无音讯。 目前,公司法务部已介入此事,解除合同临近。我也听说他们可能会做出不得于本人的决定。请问李律师: 1、我是否可以得到第一次入职(2000.4.19-2005.2.24)近五年的经济补偿? 2、我的住院医疗费总计两万四千元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3、我是否还可以申请评残? 今特咨询并请求您能帮助我,为一个打工者讨回公道。 可否,敬请回复。谢谢! 诉安! 请求人:朱**20/10

仲裁 2008-10-25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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