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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今因资金周转在某某处借取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在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逾期不归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明某某 2008年11月1日 以上是借款类容。 2009年1月后借款人明某某就此消失,明某某家人到公安局报案称明某某失踪,2009年1月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明某某和明某某妻子归还欠款8万元,2009年9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认为:被告明某某差欠原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明某某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款系明某某在与妻子某某结婚期间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债权债务 2010-06-30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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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出借方在出借款时不知道借款是用去赌,没有证据证明出借方知道,那么这80000元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共同偿还。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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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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