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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某互联网公司工作,公司是VIE架构。劳动协议是与境内公司签署的,但公司五年前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名称和我们签署了期权协议,期权协议中约定出现纠纷时应最终地、排他地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美国以仲裁方式解决。现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这家公司已经在美国上市了,但公司一直拖延,拒不给我们员工的期权行权。请问,我们能否在中国发起诉讼?

国际仲裁 2014-11-21 0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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