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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1日晚上8.30左右,有一男人私自跑我家,被我当场抓获。当时心里很急,就用手打了他几下,用脚踹了几脚。然后问他怎么办?最后他给老婆打了电话。于是,我就去喝水了。在我去喝水的时候那人还说;老哥,你去吧,我不跑。我就走了,没想到在我还没走到去厨房就听见我老婆大喊,不好了,快来。我就赶紧跑过去。那人已经从我家窗户跳出去了。后来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了

刑事辩护 2010-06-14 19: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你没有看管陌生人的义务。 刑法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求:一、必须发生致使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二、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三、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联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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