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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23时35分许,张X驾驶豫AXX001轿车沿荥阳市万山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金朝阳陶瓷店门口处时,与马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万山北路自南向北同向行驶时相撞,后张X驾车继续向北行驶,将挂在车下的马X拖出300米后停车,致使马X严重受伤,张X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认定)至今马X还在河南医科大学医院治疗,责任人现在拒不支付马X的医疗费用,且现在事故科未经受害人同意就把事故车放走,致使肇事人现在无法联系,请问律师事故科是否也应承担相关的责任,我们也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寻求一个代理律师,我们不知具体的情况,请律师指点,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6-16 1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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