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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了半年,中途升了店长,我们是商场管理,店铺因为老板私自收银,被商场查账,所看到了我们私自收银的账目,被商场主管罚款3万,然后老板却从我工资扣除1400做为惩罚,我并没有私收银,而且一直都提醒过老板,她却怪我做帐的错,让商场查到,但账目从我接手一直就这样的,根本不是我个人的操作,而且是因为员工说错话被发现,现在全部责任都怪我。一直工资就低好好这个月涨了300,惩罚我那么多钱,一个月工资那么少,太过分了,扣了我都没钱了,我可以告她吗?

其他 2016-02-29 09:4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不能无故扣除员工工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公司除应当足额支付您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所欠公司25%的赔偿金,若是保险受到影响,在保险补发的基础上补25%的赔偿金。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你可以主张赔偿您双倍工资。
  •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是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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