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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解除与深圳**公司(**店)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本人,方**,身份证号:4*070419**1125426*,于2014年6月1号在深圳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店,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路****号,从事服务员工作,第一个月工资2600元,上班第3周时(即6月18号),公司发放工资,但试用期间(3.5天),即6月1号—6月4号,不给工资,且对本人当月工资扣除1000元作为押金。本人当即要求发放,但公司置之不理,并回复:公司招到新人后才退还押金。鉴于此,本人于7月20号到深圳**公司(**店)要求公司补发1000元,并要求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公司相关人员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深圳市**公司**店自6月1号聘用本人至今,在本人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交社保的情形下,公司依然拒绝,现本人要求:一、与该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本人赔偿金2650元;二支付本人7月1号至7月17号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2210元;(每天10.4X8+10.4X3X1.5=130元)三、支付本人被公司扣押的1000元工资;四、支付本人3天试用期工资390元,支付6月5日到7月17日不足额工资1600元(每天少支付130-90=40元);五、支付本人7月18号,7月19号两天2倍工资520元共计:8370元目前,已经过仲裁,但被申请人无理取闹,拒不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进而反咬一口,诬陷我方敲诈勒索,盗窃(注:入职初期,店方提供菜谱,方便员工熟记价格,而抄写的小本子,来客可快速开单),仲裁当场被申请人扬言报警,气焰十分嚣张,老板是女的,亲自到场。仲裁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现等待仲裁报告。我方除了在工作期间拍的工作照,和协商期间的视频资料(均为偷拍)。我方怀疑店方与劳动部门有勾搭,被申请人答辨书及反诉书中声称劳动局对其违法用工行为是知情的。如果起诉,可否将劳动局列为第二被告?此前听说,店内也有人告,都以失败而告终。被申请人叫嚣,走法律程序,也不怕!我该怎么办?是就此放弃,还是一告到底?

其他 2014-11-16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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