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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个人企业的兼职会计(因和老板娘是朋友,没有拿工资,是帮忙的),2009年7、9、12月各取现 2.5万元,1万元,2.2万元放我处没有及时给老板娘,大约于2009年11月給老板娘2万元,2010年1月給老板娘2万元,2010年2月,3月,4月,5月又各取现 2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放我处没有及时给老板娘.于2010年5月底因和老板娘发生矛盾,我不帮她做会计,2010年6月8号办好移交后,我将留在我处的钱打到她公司账户。现在她要以我取现后没有及时給她为由,说我挪用她企业资金起述我,我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

其他 2012-03-09 1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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