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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A父、B母、C子,有房产:大房一套,父母产权;小房一套,父母产权;小车一辆,父母产权;中房一套,C子产权。 在离婚诉讼中,经A、B、C三方和解,达成协议: 大房归B,小车归B,A另补给B人民币32万元,B放弃中房的全部财产所有权和居住权。小房归A,A和C对中房享有永久居住权。 法院调解书内容: 1、准许A、B离婚。 2、大房归B,小车归B,A另补给B人民币32万元。 3、小房归A。 存在的问题:法院没有将A和C对中房享有永久居住权写进调解书。 请问专家,如何纠正法院调解书的上述错误?

离婚 2018-07-21 05: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
  • 离婚诉讼跟C没关系,C的房产不应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当事人只能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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