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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赁的大楼,合同期未满,出租方对经改造或增设他物巳经默认,现在却要提前解除合同并以现状拍卖给他人,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没提任何理也没提供原状证据],法院一、二审也判决要恢复原状[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法律依据]。在执行期间,我也愿意恢复原状,但是买受人却要求以现状交付,所以判决与执行产生矛盾。现在该案巳申诉至高院复查审理。请问:一、我该准备哪些证据资料,有哪些法律依据索赔;二、对造成的损失可否在高院开庭时直接提出,在哪些范围内是合理的赔偿要求?谢谢!

其他 2017-08-27 1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
    2,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一般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创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规定被推为对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和抚慰,但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也不完整,存在很多歧义。
    4,产品自身损害赔偿
    产品自身损害,除包括产品毁损灭失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堪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因此,一般涉及违约和侵权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要稳定一些。
  • 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受害方愿意的话,可以撇开协议,按侵权责任法起诉,但如果对方拿出已签订的协议作为抗辩,要求按协议履行,案件即转化为合同或曰协议纠纷,争议的案由、适用的法律都发生变化。再有争议,是协议的效力问题,或者受害人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协议的问题,以及协议的履行问题。说到底,有达成的赔偿协议,协议有效,应按协议处理赔偿问题,不要再撇开协议,按侵权责任法起诉了。即使对协议反悔,也要起诉确认协议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撤销协议。待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再按照侵权责任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 一、尽量证明改造或增设他物,出租方早已明知,即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 二、损失:合同约定的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及改造或增设他物的费用除以合同租赁年限乘提前年限,主张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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