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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中外合资公司,现在外方股东要转让,我在看合资合同中, 仲裁这一条款时,看到: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 (30) 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经任一方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争议应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仲裁院”),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仲裁, 请问: 仲裁院的选择有规定吗? 因为转让前就是这个仲裁院. 现在的这个新股东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也可以吗?

仲裁 2008-10-22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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