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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今年6月11号我审驾驶证的当天,交警支队考验处对我作出了行政处罚(驾驶证注销),原因是2013年3月份因吸毒被处理过,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执行的。通过对123号令的司法解释和法律快车律师的帮助,本人实际情况是不属于注销驾驶证范围内的,而且交警考验处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规,经过我几次去考验处说理告状,8月中旬把我驾驶证恢复了。在驾驶证被注销这两个月使我不能上班后被开除,恢复后至今我又有走了两个单位也因为此事被解聘。请问我该不该要求补偿和恢复名誉?

其他 2014-11-22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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