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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诚某给域名所有人原告发了封域名咨询的电子邮件,说要购买MeiTuan域名,用来建立个人网站。原告卖家贾**以为真,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价格1元出售。原告按照约定在原告的总公司交易平台,提交域名交易,限定被告人才可以购买,价格为约定价,即一口价1元。交易成功300天后,贾某偶然发现域名早已经在交易后29天,就用来建立企业网站,准备进行商业运营。 二、被告所在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即使不知道这是被告非法得来的财物。因为被告所在公司使用域名营利千万元以上,原告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三、请问下面的来往邮件往来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双方据此同意交易。 被告人诚某的来信 发件人: 诚** 发送时间: 2009-06-01 14:12:55 收件人: 贾** 抄送: 主题: 域名咨询 您好: 我想做一个个人视频网站,叫我的视频,我看你的域名没有使用,我想购买,价格多少? 标的MeiTuan域名 原告贾**的回信 1元即可,下年续费价格大约为5元,最低6元即可买下! 2009-06-02 贾**

其他 2010-06-30 1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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