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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律师您好: 现就我的一些困惑打扰您一下: 我因身体原因,在一年的时间里间断请病假30余天,单位(五星级酒店,外资企业)以身休状况欠佳为由,将我从原动力部电工岗位调整至停车场守车,工资级别也降低了(我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动力部电工,合同未到期),我不同意,单位就下岗位调整通知书:强调三天内不到新岗位报到就视为旷工(员工守则明确规定:旷工单位即可除名),我迫于旷工压力到新部门报道并递交了辞职报告(原部门不受理辞职报告) ,我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我已在此工作11年),理由是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单位以我是自己辞职为由拒绝。 我于2006年开始提请劳动仲裁后至今诉讼至高院,高院要求我提供:象我这种因单位违约,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单位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我翻看很多法律条款,都说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赔偿,但具体到怎样赔偿时,都是对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于我这种情况就没有具体说明,请问 律师我该怎么办?

争议解决 2008-10-22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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