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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的农民,于2003年5月11日,我们村的大队占用我家的耕地5亩,当时以1.5万元每亩给我们补偿,我们当时并不同意但没有办法,大队领导声明“ 以后征地如果给农户的比现在多可以补齐双方签字生效” 并将此条写在了合同上~ 。但是现在大队又征地了,现在征的地给补偿是每亩25万元,请问我们合同上写的这条能不能保护我们农民的利益,争取回我们应得的补偿!望专家给予帮助~ 为盼!

诉讼 2010-06-17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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