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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发曾系是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9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二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明发抚养,抚养费自理,随着孩子的成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明发收入受限,难以承担二原告的抚养费,为使二原告能够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的教育,被告作为二原告的亲生母亲,有义务承担二原告的抚养费用,因此二原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 2014-11-22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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