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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给了一万元定金,现在不想买了,想咨询认购书里面的条约是否合法?其中的内容如下:1.本认购书签订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明示《商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乙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所有条款无异议,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故若乙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条文未能协商一致,要求解除认购书或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已收定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实际上没有给我看过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等,而且上面写不能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协商不一致而退定金,这样又是不是合法的?2.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或者未依时缴纳应付楼款或不理履行本认购协议任何条款时,则甲方可视作乙方无理由终止协议,甲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没收定金,且乙方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款的50%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这里面的50%是否合法?非常谢谢!

其他 2014-11-21 0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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