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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一方婚前购房,婚后两人一起还房贷。但是没有还贷证明,因为钱都是从卡里取出来再存进去的。而且基本上男方的钱用来还房贷,女方的钱用来生活费。那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究竟属于共同财产,还是非要还款证明呢? 另外,如果说要还款证明,是不是有银行的转账凭证(不写转账用途)就可以了?

离婚 2011-12-01 11:0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婚姻期间还贷的部分,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享有。但是不能主张增值部分!所谓的还款证明,意义 不大!只需在贷款银行将交易记录打印出来1
  • 不需要特别证明,只要证明了结婚事实及还款事实就可以了,谁还得贷不重要
  • 需要证明
  • 只要是婚后还贷,不管实际谁还贷,都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伍怡律师
  • 对于婚后还贷部分,无论是个人还贷还是共同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权益的支出,因此还款证明的意义不大。 重点谈一下房屋的增值部分,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在本所承办的案件中,洪山区法院有法官支持了这一部分请求。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10。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以《婚姻法解释》为法律依据,理由比较充分,但“房屋增值”与《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中“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还是有区别的,房屋增值并非房屋的自然或者法定孳息,房屋因市场价值变化出售后本身已不存在,将其收益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设定个人财产概念之初衷;第二种意见的可取之处在于该意见是在《婚姻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细分为自然增值和经营性增值,即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之财产。但若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将增值部份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较为一致。由于“适当补偿”的标准,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扯皮、缠诉,故审判实践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较为妥当可行。 详情请参阅《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期,第27-30页 此类案件难度较大,一定程度取决于法官的个人观点,诉讼有风险,最好委托律师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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