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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市政公司签过三份劳务承包合同,2010年包人工,2011年包人工+挖机,2012年包人工+所有机械+汽车外运、内转,前两次按审定价(含签证)20%结算,第三次因汽车费用大发生分歧,法院因前两次的结算方式认定有交易习惯,签证部分结算方式都未约定,汽车费用属签证部分,判决也按审定价20%结算,我不服。

其他 2014-11-21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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