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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已快一年了,当时法院调解判决为:孩子房子归我所有,男方每月再支付500元抚养费,男方是个医生,月收入近万元,我是一个单位职工,单位效益不太好,月工资4000元左右,这一年来小孩的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和之前差不多,变化不大,但在深圳这地方,这每月500元的抚养是不够小孩开销的,现在女方想以小孩的名义起诉增加抚养费妥否?(想申请增加到每月1800元左右)到时男方可能会说他当时在房产上以做出让步,把房子都让给小孩住了,所以才付这么少的抚养费,若真的是这样,这样的说法成立吗?法院能给予支持吗?另男方已再婚(但未购房),这样对申请抚养费有什么影响吗?

离婚 2011-12-01 2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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