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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和我们签的果园承包合同,(农业局为甲方,我们农民为乙方)果园马上面临征收赔偿等问题。合同还没到期,现农业局打印了新合同让我们重新签合同,合同里甲方为某农业开发公司,乙方还是我们,其他内容不变。但甲方签字盖章的位置是这个农业开发公司的公章,和农业局某领导的名字。问这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有财产,侵害农民利益的可能。甲方给我们开会时说,地区不让事业单位经营土地,所以把果园以公司模式与我们签合同。问现在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政策是什么?如果我们不签这合同,我们的果园属性是什么?是否直接交有地方财政管理?

其他 2014-11-23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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