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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张三都是同一行业两家民营企业的销售人员,两家公司产品各不相同,无竞争性。但是所覆盖客户群体比较接近。我们两人约定如果自己有遇到需要对方企业产品的客户就给对方提供信息,如果成交了,则按比例给对方信息费。后来张三给我介绍一位个人购买我公司产品。我按约定付给张三信息费3万元。这种在商业领域司空见惯的互相介绍业务的行为是否算商业贿赂呢?问题补充:据了解衡量商业贿赂的关键一条是看公司如何入账,而基层业务人员是无法知道公司如何入账的。这样即便有商业贿赂的可能,业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辩护 2014-11-23 1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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