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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2007年11月招到县城做协管员,2010年6月城管以一句“你不适应干协管员工作”将其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协管员签订的合同城管并未给他们看过,他们自己本人也没有给一份,还是这次解除合同时我爸爸他们才知道当初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我想问一下,这样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12条解释: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是否这一条对协管员们不利呢?

仲裁 2010-06-19 0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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