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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体海域滩涂被个人占用,时间在2000年,但是集体‘使用权’也末办理集体‘使用证’是祖宗以上流传到现在,就是村委出示证明给开发养殖户,当时【海洋与渔业局】以村委证明,为办理‘使用证’就符合政策办理程序,在没有经过【四议,三审,三公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末按‘资源;法进行法律,法规合同程序,就被办理为个人,使用证,个人成为,法人代表,村委打算收回集体统一管理,主要以承包年限,和租金,收入应为集体收入,集体【资源】,应该村委会法人代表,村委集体滩涂【使用证】,应该由以在任村民主任,为集体【法人代表】现在需要那些政策来,保护集体资源呢,能不能以合法收回。

海事海商 2011-11-11 2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期间,你的合同相对人是业主,你并没有任何义务免费为业主服务。开发商对你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业主向你缴费的义务。 2、前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中,与你没有任何关系,除非你自己承诺过履行前物业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开发商和业主是否向前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你并不是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业主之间合同的相对人。 3、本案中你与业主分别是原被告,你可以向业主主张你在履行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费,这个是你可以提出的反诉或者抗辩理由,你可以主张抵消。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之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何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条规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并没有特殊的限定语,这意味着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能力和意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人无权干涉。
  • 你们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议事制度等等确定村委会2000年给个人开出的证明是违法的,而后到海洋局申请撤销属于个人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但是,如果2000年开出的证明没有违法,你们就不能收回这片海域,因为那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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