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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我的一位朋友领取了小磨油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加工的小磨油装在没有标签的瓶子里在超市销售,有人举报到当地工商部门,说是必须应该有生产许可证等,当地工商部门就进行了立案查处,并把小磨油进行了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四个批次全部合格。现在案件快到了处罚阶段,使用的法律依据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很显然是把小作坊加工的小磨油装在没有标签的瓶子里在超市销售当做了预包装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附则中给出的定义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中必须具备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名称及地址、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预包装食品是一种以工业化、标准化形态生产的食品,在出厂时预先包装,进入流通环节后按照出厂时包装的形态来销售的,以其预先最小包装为销售单位,一般不存在拆包销售的情况。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说明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我认为,小作坊加工的小磨油装在没有标签的瓶子里在超市销售应该按散装食品区分。在处罚时不应按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按没有标签的散装食品处罚。不知我的理解对否,请尊敬的律师指教。谢谢。

刑事辩护 2014-11-25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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