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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籍的。日本人。 昨天刚进公司。他们给我了聘用合同。但合同里写聘用期乙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走, 要给公司支付人才中介费,就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也要支付。 还有,附件员工规则里写的是试用期因为个人原因走,也要支付人才中介费。聘用合同里写着附件员工规则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开始在合同里写的是,聘用期如果公司发现能力不符条件解雇的时候也是要我支付人才中介费。我提出来之后,他们改成个人原因。 我觉得他们写的太不合理。因为至少试用期单方可以解除合同,不用支付中介费的。 再说我是外籍员工,他们应该给我提供日语翻译本的。我要求他们要日语翻译本的, 他们说你都可以看懂,要这干嘛,再说我们不是国家跟国家的合同,不需要的。 我觉得他们说的不对。因为平等,公平是法律原则。我虽然看懂,但还是跟他们中国人比还是有差异的。不给翻译的,就是违规法律原则。而且他们说合同里的能力不符条件,他们对这词的解释是 经常迟到,能做的事情不做。这样解释,我觉得他们解释的是偷懒,违规,不是能力不符条件。对吧?他们还是个律师呢。 我要让他们修改的时候,其他的人,日本人都这样签的,只有你这样提。 好像很不满意我这么做。请问聘用期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也要付钱, 这个合理????中介费很贵,至少要3万。 我真想考中国律师证帮在中国的外籍员工

其他 2008-10-22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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