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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医院从事临时护士工作,我入院已十月,单位不曾与我签过合同及保险,可我却在工作中将右手中指末节伸肌腱割断,请问我是否按工伤定,单位怎样赔偿我?工伤鉴定又需怎样的程序?谢谢

其他 2010-06-21 0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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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享有本款规定的权利问题上,这里所指的职工或雇工并没有临时工和固定工之分。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劳动关系不仅包括签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中发生工伤,就能享受工伤待遇。
  • 先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后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待伤残等级结果出来后计算赔偿数额并与医院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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