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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有点复杂,迫切需要得到帮助。谢谢您!我是应届毕业生,2014年7月7日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为1——3个月,合同约定的是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到2014年11月15日时公司仍没有给我转正,于是次日11月16日我交上了辞职信和相关物品离开了公司,由于当时人事部出差,我就交给了前台,当时人事部不同意我的离职说要给我算额已离职。2014年11月25日人事部通知我办离职手续,但是并没有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而是让我再写一份离职申请并且须在在公司工作满一个月并且这一个月算试用期后方可离职,否则给我记恶意离职并且记录个人档案。我在这家私企工作7月7日到11月15日所发的4次工资都是试用期薪资1200元,无任何保险福利。请问律师,按照法律途径我这种怎么处理。还有公司有没有什么不当之处,有权给我记恶意离职吗?对我以后找工作有什么影响?

其他 2014-11-28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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