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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这里所指的面部应该如何理解?如何界定头部和面部?请具体点解释下好吗?急用,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6-21 18: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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