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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前调解需要什么样的流程?

离婚 2018-08-31 22:1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起诉到法院,进诉前调解。通知调解,到庭调解,调解成功撤诉或者出出调解书。不成功的可立案正式审理。
    【追问】法院是否该给调解通知书?我只接到电话通知去调解,只有对方一张起诉状。对方跟法院人员有关系,怀疑是私案,非正规操作
  • 有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立案。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 双方见个面谈谈。
  • 当然可以拒绝诉前调解,要求直接立案受理。到法院的任何调解,包括诉前调解,都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调解好了,纠纷解决;调解不好,继续立案。
  •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这三条原则对法院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才能结合案情,正确贯彻执行政策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合法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 未立案前先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立案,然后案件进行审判程序。
  • 调解比较随便,不想诉前调解的,不去都可以。
  • 等法院通知后
  • 就是等待调解员通知,双方去调解谈判,如果一方坚决不愿意的,则无法调解等待一个月后正式立案缴费后安排开庭。
  • 等法院通知后去法院谈一下就行了
  • 就是法院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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