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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汇入40万入女方账户,汇款用途写明是“首付款”,女方用这笔钱买房,写了女方名字,后来结婚,双方共同还贷,若出现离婚情况,能否凭借当时“首付款”的汇款流向,证明是共有财产?哪怕不能证明是共有财产,那能不能凭借当时“首付款”是南方汇入女方账户的,证明男方曾经付出过,要求女方将首付款,以及共同还贷的部分偿还给男方?

征地补偿 2014-11-28 0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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