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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与男方与2007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在一走,于2o08年生了大女儿,2012年生了小女儿,于2013年在泰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干20丨3年在县城开店,经常在一起接触发现男方脾气暴躁,而且经常打我,因受不了男方的刁难和暴力,我于去年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男方之前不肯,之后又使计答应协议离,到公证处协议离,女方沒得一分钱财产两女儿归女方带走,男方每月给两女儿生活费一仟元整,至2015年11月小女儿满三岁归还男方抚养,大女儿还由女方抚养,男方给女方五百元每月生活费,并小孩学费,医疗费凭发票都由男方出,可从离婚至2014年八月份男方未支付女方分文,女方一个人带着两女儿靠骑电三轮车带客艰难度日,八月二十一号女方因大女马上要上小学,实在沒钱,向男方索要,男方暴跳捉起一瓶酒向女方三轮车打来,当时女方带着小女儿在车里,车玻璃杯打碎了,男方还狠狠地打女方一巴掌,女方报了110,到派出所处理,之后女方到法院以两女儿的名起诉男方索要生活费,并把小女儿留于男方抚养,法院判男方给予支付所欠抚养费及医疗费八仟七百多,可男方又耍赖不给,执行局查了说银行卡沒钱,至今执行局也沒要到一分钱,请向律师,法院对那种耍赖的人就束手无策吗?妇女儿童受不到法律保护吗?

离婚 2015-01-09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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