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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利用一运输公司的名义,个人的关系拿到了一条客运线路的营运权,并挂靠在该公司,联合乙共同经营。甲以经营权的名义作价50万元,乙出现金50万元。并签有协议。经营一段时间后,已发现本条线路运营权不值50万元,乙想找评估公司评估来确定甲线路营运权到底能值多少钱。请问: 1、线路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批的,甲有权拿它作价入股吗? 2、如果评估价与甲、乙当初商定的50万元不同,甲乙当初签订的协议还有效吗?是不是可以根据评估价重新核定甲乙两人的股份?

其他 2008-10-22 19: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线路经营权属于公司,不属于甲,甲没有权利以此作为出资。如果投资入股财产评估价格低于50万元,你可要求甲方补足。双方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范律师
  • 如果线路经营权属于公司,那甲就没有权利拿来作为投资;只能由公司来入股.双方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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